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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税又出利好!浙江出台首个退税新政配套公告

日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出台全国首个实施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代办出口退税政策配套措施的公告。记者了解到,该公告是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对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作了补充细化。

拥有全球首个“10亿吨大港”——宁波舟山港的浙江可谓外贸出口大省。记者从杭州海关获悉,2017年1-11月,浙江省进出口总值23155亿元,超过去年全省外贸总值,同比增长16%,自当年4月以来首次超越全国进出口平均增速。其中出口17587.8亿元,增长10.5%。亮眼的数据背后,综服企业出口退税政策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一鼓励企业出口、参与全球竞争的有效工具,也有力地促进综服企业这一外贸服务新业态的发展:他们通过整合各项外贸服务资源和金融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低成本的通关、外汇、退税及配套的物流、保险和金融服务。根据省国税的数据显示,2017年,我省综服企业38户,服务生产企业达41622户,完成退税额50亿元,同比增长6.06%。

△浙江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业务全流程培训

创新求变也带来了新问题。针对综服企业面临的涉税责任过大、服务的生产企业及其出口货物的范围受限等新难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35号公告,对现行综服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完善,由视为综服企业自营出口申报退税改为由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代办退税。为确保35号公告贯彻落实到位,浙江国税更是在新政基础上做了补充细化。“35号公告对综服企业做出了明确的身份认定与责任认定,有利于综服企业的健康规范发展,但由于政策部分条款较为原则性、各地解读口径的差异,使得新政执行存在误差,客户备案的进度大大受阻。” 阿里巴巴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一达通”浙江大区税务经理倪婷感慨到,“这次浙江对部分条款做了明确的补充,使得我们在新政的实施过程中比其他省份来得顺畅了很多,着实为我们提供了诸多便利。”

2017年11月8日,“一达通”首份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备案在温州办理成功,这也是浙江省实施综服企业代办出口退税新政来的首单备案。十一项政策的补充恰到好处地点亮了新政的‘盲区’,而其中第九点更是早在2014就在“一达通”实现了先行先试。“我们在浙江拥有几万客户群体,执行第九点预防‘配货配票’类的风险成为我们的首要风控措施。如今,浙江国税公告明确的综服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时提供的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销货单位名称应与对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生产销售单位’一致的规定,无疑增加了骗税的难度,从政策上给我们综服企业的风险防控提供了巨大的帮助。”倪婷说。

原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模式,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7〕7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的精神,现将我省(不含宁波,下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如未取得海关企业代码的,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和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时,应虚拟海关企业代码。虚拟海关企业代码的编码规则为“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主体标识码(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

二、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时,《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中“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开户银行及账号”可填写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的综服企业出口退税开户银行及账号。

三、生产企业出口委托代办退税的货物,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办退税专用)。

四、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境外单位或个人需要取得发票的,生产企业可向其开具出口发票。

五、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出口业务的销售收入,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税货物销售额”栏“一般项目”列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全部征税项目”栏“开具其他发票”列选择适用税率填写。

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简称代办退税):

(一)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或被浙江省商务部门认定为综服企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综服企业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时,应将利用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对该生产企业开展风险管控的应用情况资料留存备查。

八、综服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税时,应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

(二)代办退税正式申报数据;

(三)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实行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因无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而无需提供);

2.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存在下列五类情形之一的综服企业,还应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

(1)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

(2)被海关列为失信企业的;

(3)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4)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综服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5)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综服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综服企业申报时提供的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销货单位名称应与对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生产销售单位”一致。

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综服企业按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相关要求申报。

十一、综服企业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申报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应实地核查其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并进行出口货物的贸易真实性核查。在开展出口货物的贸易真实性核查时,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核查覆盖率不应低于其代办退税业务申报退税额的75%。

十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